(2017)冀0126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费瑞芳、李金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瑞芳,李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财保56号申请人:费瑞芳,女,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张顺魁,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费瑞芳之夫。被申请人:李金川,男,1962年11月21日,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费瑞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金川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费瑞芳提供其担保人x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2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费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x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2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金川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受理费220元,由申请人费瑞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秀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娅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