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8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廖勇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廖勇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889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大桥边。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轩,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廖勇财,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勇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勇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143225);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7164.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编号为X143225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号容××商品房××套,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房价款总额为1035824元。但至今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楼款978956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欠款,但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了合同编号X143225《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附录。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号容××号商品房;被告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房价的30.49%给原告,即315824元。被告必须在2016年4月18日前,付该商品房价款的69.51%(银行按揭款项)给原告,即720000元;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90天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出90天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二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原告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签订了上述合同及协议后,被告于2016年3月12日支付定金30000元,于2016年3月18日支付首期款26868元,共计支付了56868元,被告仍欠房款978956元一直没有支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应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约定的各自义务。被告履行本案合同及协议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房价款,被告至今仍有房款978956元未付,逾期已超过90天,原告因此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本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为1035824元,故违约金应为207164.8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勇财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X14322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廖勇财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716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407.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勇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序明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岑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佘凯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