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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超、屈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超,屈木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071号申请人:曾超,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本市安源区,。被申请人:屈木泉,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申请人曾超与被申请人屈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屈木泉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20元,暂由申请人曾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雨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柳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