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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来普、赵仕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来普,赵仕杰,邓关平,何大勇,杨洪纯,赵永彦,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异36号案外人:韩夏冰,女,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阆中市。申请执行人:张来普,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赵仕杰,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邓关平,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何大勇,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杨洪纯,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赵永彦,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斌,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来普、赵仕杰、何大勇、杨洪纯、赵永彦与被执行人何斌合伙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夏冰对本院查封位于阆中市“万富世家”2-2号楼1-26-1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外人韩夏冰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韩夏冰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韩夏冰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