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治军、杨良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治军,杨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8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治军,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执行人:杨良楠,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治军与被执行人杨良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良楠存款人民币55051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3773元、案件受理费563元、执行费7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郝渊洁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