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郭书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郭书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425714-8)。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镇北路276-1号。代表人:张永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芸,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书航,男,199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与郭书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书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执行款107502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姚北支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戴 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