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防城港防城区明伟进口汽车修理厂、张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防城区明伟进口汽车修理厂,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62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防城区明伟进口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邕路二巷*号(原防城区防邕路水产饲料厂内)。负责人:陈发政。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防城港防城区明伟进口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张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防城港防城区明伟进口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7995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