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缪晨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缪晨微,谢丽娜,缪彩云,林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万昌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宏。被执行人:缪晨微,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谢丽娜,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缪彩云,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云波,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浙1081执156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云波与郑挺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幸福路518号景观花苑12幢一单元301室的房地产,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云波与郑挺挺共有的位于温岭市泽国镇幸福路518号景观花苑12幢一单元301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6)第20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郑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