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土生与赵云凯、曹亚平、赵军强、宋娟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土生,赵云凯,曹亚平,赵军强,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曹土生,男。被执行人赵云凯,男。被执行人曹亚平,女。被执行人赵军强,男。被执行人宋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土生与被执行人赵云凯、曹亚平、赵军强、宋娟借款合同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写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李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