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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小林与湖南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林,湖南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林,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洞口县。被执行人:湖南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林与被执行人湖南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御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恢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煊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