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2662王万祥与孙鑫、陈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祥,孙鑫,陈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662号原告:王万祥,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钧,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鑫,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陈菲,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王万祥与被告孙鑫、陈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万祥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祥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万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