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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世友、刘芬华、涂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友,刘芬华,涂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被执行人:胡世友。被执行人:刘芬华。被执行人:涂小平。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世友、刘芬华、涂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02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李伟审 判 员  王中鑫代理审判员  卢昊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