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周明强、赵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明强,赵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974号之二申请人: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楼段**号明宇金融广场**楼*****号。法定代表人:郭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明强,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被申请人:赵洪梅,女,汉族,1983年10月31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路。负责人:唐祯林。申请人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明强、赵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在26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周明强、赵洪梅所有的位于XX市XX县XX镇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与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明强、赵洪梅所有的位于XX市XX县XX镇房屋产权予以查封。查封、冻结的期限,自执行保全措施起算,冻结银行存款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