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正强与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强,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徐正强,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泉水镇苦竹林村。法定代表人:赵直林,公司董事长。注册号:51110000001979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强与被执行人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犍劳人仲【2016】5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补助金等共计185064.99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犍为县安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其机器设备也已经设置抵押,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犍劳人仲【2016】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夏建春审 判 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 进书 记 员 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