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4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中歧、周秀艳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歧,周秀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492号之二原告:刘中歧,男,1950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周秀艳,女,1951年0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路49号运通大厦3层,组织机构代码:67033320-X。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彪,该公司职员。原告周秀艳、刘中歧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周秀艳、刘中歧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艳、刘中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艳、刘中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秀艳、刘中歧负担。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郝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