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许平与池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池方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015号之一原告:许平,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瑜,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强,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池方水,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原告许平与被告池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许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平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14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许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喜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捡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