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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张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4648号被执行人:张凯,男,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张凯盗窃罪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刘金星审判员  沈金龙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