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淑英与被执行人纪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英,纪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林淑英,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被执行人:纪执平,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淑英与被执行人纪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纪执平给付原告林淑英货款679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纪执平负担,被执行人纪执平于2017年4月17日自动履行2000元,余款5022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纪执平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淑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福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