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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中民与李月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民,李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曹中民,男,1959年1月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被执行人李月君,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2017)吉0203民督1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3民督11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