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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肖宗榜与肖小峰、肖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宗榜,肖小峰,肖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63号原告:肖宗榜,男,1978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肖小峰,男,1968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肖小娟,女,1975年1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肖宗榜与被告肖小峰、肖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肖宗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宗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肖宗榜负担。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肖泉军审判员 张丽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