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力青才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青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41号被执行人力青才,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晋02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力青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31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证券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国怀审判���刘欣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