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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0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47常州致嘉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彭卫国、石秀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致嘉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彭卫国,石秀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047号之二原告:常州致嘉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湖塘镇城西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7378324F。法人代表人:夏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方,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卫国,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安徽安庆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石秀娟,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安徽安庆人,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常州致嘉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卫国、石秀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本院于5月17日开庭审理。原告常州致嘉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致嘉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致嘉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770元,由原告常州致嘉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