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汉桃李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北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桃李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北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第3302号原告:武汉桃李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柯红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1号外文书店7楼。法定代表人:杜登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桃李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桃李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桃李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桃李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桃李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