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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259号原告冯某某,男。被告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柯小海,该村委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原告与被告索洛湾漂流项目翻闸坝等工程进行结算,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96150.68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起,陕西广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索洛湾村漂流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索洛湾村翻闸坝工程施工合同》、《索洛湾村漂流浆砌石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陕西广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包被告的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陕西广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又施工了十处零星工程。2016年6月20日,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索洛湾漂流项目溜槽基础工程,价格基础每个3200元,如有设计变更,按预算价计价,项目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价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索洛湾村漂流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索洛湾村翻闸坝工程施工合同》、《索洛湾村漂流浆砌石工程施工合同》均为陕西广益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陵县双龙镇索洛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签订合同主体并非本案原告冯某某,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项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娅鸽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人民陪审员  贾书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