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充市真东东禾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真东东禾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真东东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常春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容,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赵洪川,经理。南充市真东东禾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同时查明,在另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乐玛客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赵洪川因涉嫌拒执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