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7民初353号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968号。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二涛,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松,董事长��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二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0802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4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2项目经理部与原告下设的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3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共用预制梁场协议》,约定梁场由原告出资建设,双方共用,费用各负担一半。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结算协议》,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费用总额为764348元,被告在支付156324元后剩余608024元不予支付,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本院。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关于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2合同段和LJ-13合同段共用预制梁场的协议》、《关于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2合同段和LJ-13合同段共用梁场的结算协议》、12-13标共建梁场费用核算明细表、明细类分账单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2项目经理部与原告下设���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3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共用预制梁场协议》,约定梁场由原告出资建设,双方共用,费用各负担一半。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5年4月13日签订《结算协议》,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费用总额为764348元,被告在支付156324元后剩余608024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关于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2合同段和LJ-13合同段共用预制梁场的协议》、《关于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12合同段和LJ-13合同段共用梁场的结算协议》、12-13标共建梁场费用核算明细表、明细类分账单、本院以职权在陕西省交通集团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建设管理处调取的LJ-12合同段欠款统计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3合同项目经理部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2合同项目经理部签订共用预制梁场协议,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后经结算,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2合同项目经理部尚欠原告608024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明细分类账显示的欠款数额与本院在陕西省交通集团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建设管理处依职权调取的欠款清单数额一致,对欠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12合同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080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计4940元由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