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田某甲、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甲,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申某某,田某乙,马某某,昌吉市泓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死者的父亲),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无职业,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死者的母亲),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00号金碧华府A座23-26层。负责人:王国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某(死者的配偶),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富平县王寮镇卤川村永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安,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乙(死者的儿子),男,汉族,2008年11月3日出生,学生,住陕西省富平县王寮镇卤川村永固组。法定代理人申红玲,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富平县王寮镇卤川村永固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安,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虎关乡三十铺村**号,个体从业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桐乡一巷**号***号。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批准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英才,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昌吉市泓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滨湖镇滨湖村二区61号。法定代表人:许春香,女,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昌吉市泓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新疆昌吉市宁边西路86号2幢楼2单元402室。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建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新0102刑初7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马某某没有上诉,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王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甲、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荣、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耿民、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某某、田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曾庆安、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马英才、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昌吉市泓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春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2刑初7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判决;二、发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晓审判员 陈晓春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