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徐永江、赵旭明、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江,赵旭明,李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6105号原告:徐永江,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赵旭明,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李丽丽,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徐永江为与被告赵旭明、李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旭明、李丽丽归还借款73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永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旭明、李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原告多次代被告赵旭明归还案外人王惠如借款本息共计2019000元;2013年左右,原告代被告赵旭明归还案外人武玉宏借款本息共1400000元;2012年10月11日、2013年1月30日、2013年7月21日,原告分别代被告赵旭明归还案外人乔守勤借款本息共568000元;2011年5月份至2011年12月份,原告多次代被告赵旭明归还案外人徐小伟借款本息共2640000元;2013年左右,原告代被告赵旭明退还工程保证金700000元。2013年4月20日,经结算,被告赵旭明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借款7320000元,约定款项借款期限为两年,月利率25‰。二被告支付利息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剩余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旭明、李丽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永江借款73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永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0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赵旭明、李丽丽负担63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洁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