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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涛、佘晓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佘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佘晓冬,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皖019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先前已依据(2016)皖019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2016)皖0191执1667号】,本案属于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9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