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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冀013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珂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珂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0132执544号申请人:赵珂芸,女,汉族,2002年9月21日生,住元氏县,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本院在执行赵珂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成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