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4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宗明雷与王兵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明雷,王兵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132号之一原告:宗明雷,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兵,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现住滕州市。原告宗明雷与被告王兵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宗明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明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明雷撤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宗明雷负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