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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4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宗明雷与王兵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明雷,王兵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132号之一原告:宗明雷,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兵,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现住滕州市。原告宗明雷与被告王兵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宗明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明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明雷撤诉。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计3700元,由原告宗明雷负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