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与长沙造纸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长沙造纸厂,长沙银星花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333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号湘麓金座*栋*楼。法定代表人李磊,系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蒋春连,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造纸厂,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河西三汊矶。法定代表人周新民。第三人长沙银星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河西银盆岭。法定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长沙造纸厂、第三人长沙银星花纸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陈志胜审 判 员 卿 斌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