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8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普宁市万森源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普宁市万森源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朝文,许丽芬,黄楚宏,陈少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1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傅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群,系该行公司业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系该行办事员。被告:普宁市万森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黄朝文。被告: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法定代表人:黄楚宏。被告:黄朝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许丽芬,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黄楚宏,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少义,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与被告普宁市万森源药业有限公司、普宁市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朝文、许丽芬、黄楚宏、陈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