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峰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峰,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宋希斌,市长。委托代理人孙延涛、叶清,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峰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哈尔滨市政府)劳动教养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黑行终1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王峰原是黑龙江省五常市沙河子供销社下岗职工,因供销社股金分红等问题,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五常市公安局分别于2007年6月28日、2008年12月24日、2009年3月17日给予王峰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09年4月22日,王峰再次到北京上访,并冲击新华门,被北京警方制止,后被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工作人员带回原籍,并将其移送五常市公安局治安大队。2009年5月1日,原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哈尔滨市劳教委)对王峰作出哈劳教五字(2009)第07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下简称70号劳教决定),主要内容为:王峰2009年4月22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并在新华门实施过激行为,被北京警方送往马家楼分流中心。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王峰劳动教养一年。劳教期限自2009年4月23日至2010年4月22日。70号劳教决定告知60日的复议期限和三个月的起诉期限。2009年5月7日,70号劳教决定送达王峰。2010年4月13日,王峰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法院未收取材料,亦未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2015年5月29日,王峰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70号劳教决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认为,王峰在上访过程中不听劝阻,到中央国家机关驻地附近非法上访,扰乱社会治安。哈尔滨市劳教委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王峰作出劳动教养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峰的诉讼请求。王峰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行终199号行政判决认为,哈尔滨市劳教委认定王峰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作出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期间,王峰申请调查取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峰申请再审称:70号劳教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70号劳教决定。哈尔滨市政府答辩称:王峰违法事实清楚,70号劳教决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请求驳回王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属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本案中,王峰因所在单位股金分红等问题,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多次被行政拘留。王峰不吸取教训,仍违规上访,并于2009年4月22日冲击新华门,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符合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哈尔滨市劳教委作出70号劳教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峰主张70号劳教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修江审 判 员 万 挺审 判 员 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于 浩书 记 员 战 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