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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与被告张某、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张某,韦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5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90号代表人:王清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仪陇县被告韦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诉被告张某、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龙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