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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修丰与穆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丰,穆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24号原告:修丰,乾安县人。被告:穆占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丰与被告穆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元,由原告修丰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