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修丰与穆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丰,穆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24号原告:修丰,乾安县人。被告:穆占清,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丰与被告穆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元,由原告修丰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