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文清、邓丽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清,邓丽萍,邓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686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清,女,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邓丽萍,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邓针金,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清与被执行人邓丽萍、邓针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邓丽萍、邓针金未履行标的金额0.92474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全明审 判 员 丁晒样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万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