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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恢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永安、覃相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安,覃相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永安,男,出生,住所地大化县。被执行人:覃相莲,女,出生,住所场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永安与被执行人覃相莲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覃相莲拥有的坐落在大化县大化镇北**路**号私人房产一间(砖混结构,面积410.40㎡),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覃相莲与申请执行人韦永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相莲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永安借款本金50000元,申请执行人韦永安放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履行协议完毕。现申请人韦永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覃相莲位于大化县大化镇北**路**号私人房产一间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覃相莲位于大化县大化镇北**路**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蓝宏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