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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李殿恒行政强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李殿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12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大坤,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奇、韩永昌,均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殿恒,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殿恒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3日以李殿恒未经批准,占用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厂房,不符合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1、限李殿恒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桃园村1533.4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李殿恒处以罚款46002元。经书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殿恒。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7)第5102号催告书。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李殿恒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荷花路街道桃园村1533.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46002元。建议拆除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荷花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李殿恒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5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李殿恒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6002元。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四、被执行人李殿恒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荷花路街道桃园村1533.4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五、本案拆除部分的执行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荷花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6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房亚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