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洋诉被告昌图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昌图县亮中桥镇人民政府、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昌图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昌图县亮中桥镇人民政府,赵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232号原告王洋,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昌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职工。被告昌图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林,男,1976年1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亚军,系该镇镇长。被告赵亚军,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诉被告昌图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昌图县亮中桥镇人民政府、赵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亚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洋撤回对被告赵亚军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杨 光人民陪审员  朱若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