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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周映美与汪如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映美,汪如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010号原告:周映美,女,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远,如皋市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汪如红,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映美与被告汪如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映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映美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映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映美负担。审 判 员  任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施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