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司某与杨某某、杨某甲、焦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杨某某,杨某甲,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3民初328号原告:司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杰,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萍,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荣,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汉族,系被告杨某某父亲。被告:焦某某,女,汉族,系被告杨某某母亲。原告司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甲、焦翠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杰、王云萍、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荣、被告杨某甲、被告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等款项2176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5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典礼仪式前后原告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等款项共计217652元,至今未登记结婚。二人相识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深,婚后无感情交流无夫妻生活,且经常生气吵架。2016年12月21日,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住至今,原告及父母屡劝不归,故诉至法院。被告杨某某、杨某甲、焦某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彩礼款数额不是事实,原告所述产生矛盾原因也不是事实,产生矛盾的原因不在被告而在原告及原告的家人,2016年12月21日原、被告发生矛盾是因为被告当天回家因给原告购买药品回家晚了,原告的父亲让被告滚;被告期望与原告一起继续生活,原、被告无法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在于原、被告的工作忙,且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有了孩子之后再领取结婚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司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6年5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未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1日,原告及被告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赠送被告杨某某一条项链、一个吊坠,价值共计4052元;被告结婚陪嫁有化妆品一套、四件套一套、被子三条、皮箱一个。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出示的证据录音一份内容不明确,对其所述彩礼数额证明力不足,被告提出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方证人刘娟娟陈述其仅听原告说彩礼款是188000元,对原告所述彩礼款数额证明力不足,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纳;被告证据单据八支时间上与双方间同居生活时间吻合,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纳;晋DYJ7**大众轿车系被告陪嫁物品,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车辆系对原告及被告杨某某二人的赠与,故本院对其认为该车属共同财产的观点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彩礼系婚俗中男方为达成婚姻目的对女方的赠与,本案原、被告虽已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然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彩礼款数额原告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其陈述之18.8万元,故本院采信被告陈述,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为15万元,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达半年,故返还数额应予相应扣减,本院认为返还比例为70%较为适宜,即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10.5万元;晋DYJ7**大众轿车一辆、化妆品一套、四件套一套、被子三条、皮箱一个原告认可存在,系被告杨某某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原告为结婚所支出的改口钱等金钱、购买的项链等物品与被告为结婚购买衣服、男戒等花费系正常结婚支出与为结婚而进行的赠予,不可收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杨某甲、焦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司某彩礼款105000元;二、晋DYJ7**大众轿车一辆、化妆品一套、四件套一套、被子三条、皮箱一个归被告杨某某所有;三、驳回原告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4.8元,减半收取2282.4元,由原告司某负担1181.3元,由被告杨某某、杨某甲、焦翠萍负担11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