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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闫柔与陕西蓝迪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柔,陕西蓝迪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98号原告闫柔,女,1990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亚亭,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峰,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蓝迪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闫柔与被告陕西蓝迪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柔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柔负担。审 判 长  赵建萍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人民陪审员  韩飞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