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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崇州市黑石印刷加工厂、赵建、王珊、赵文章、兰玉华、秦学彬、高水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崇州市黑石印刷加工厂,赵建,王珊,赵文章,兰玉华,秦学彬,高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崇州市黑石印刷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赵建,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赵建。被执行人王珊。被执行人赵文章。被执行人兰玉华。被执行人秦学彬。被执行人高水珍。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崇州市黑石印刷加工厂、赵建、王珊、赵文章、兰玉华、秦学彬、高水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崇州市黑石印刷加工厂、赵建、王珊、赵文章、兰玉华、秦学彬、高水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559845.7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崇州市黑石纸业有限公司、崇州市黑石印刷加工厂、赵建、王珊、赵文章、兰玉华、秦学彬、高水珍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