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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与丁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丁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458号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郑墩镇金凉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549785150。法定代表人:真道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萍,女,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大伟,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与丁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福建隆达竹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姚锦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