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恢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占会与被执行人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会,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恢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占会,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法定代表人:王振荣,男,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住所地铁岭四道。法定代表人:梁怀峰,男,该管理站主任。本院在执行杨占会与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7日作出(2016)黑1024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第三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银行账户存款855060元。现申请执行人杨占会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占会向本院提出解除以上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杨占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黑1024执恢82号之二执行裁定对第三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银行账户存款85506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