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曲志、蒋翠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志,蒋翠萍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273号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振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玲,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志,男,1970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告:蒋翠萍,女,199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曲志、蒋翠萍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曲志、蒋翠萍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周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