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督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信用社诉孙全昌申请支付令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乡信用社,孙全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81民督62号申请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连军,职务:主任。被申请人:孙全昌,男,1955年11月5日生,农民,洮南市人,现吉林省洮南市。申请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乡信用社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乡信用社称,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孙全昌在申请人所属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乡信用社借款1笔,本金16300.00元,(按信用社规定计算),本息至今未予偿还,有借款凭证。此款经申请人借贷员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孙全昌给付申请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宝乡信用社贷款本金16300.00元及利息(按信用社规定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全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16300.00元及利息(依照信用社规定计算)。申请费由被申请人孙全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开荣代理审判员 马骁骁人民陪审员 韩庆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