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忠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忠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贵溪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974号原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肖春红。委托代理人:刘萍,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琴,女,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贵溪支行,地址: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60号。负责人:罗竞。职务: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琴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贵溪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刚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