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8194-8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鲜其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194-8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訚汉,董事长。8194号被上诉人(18622号原审被告):林永青。8195号被上诉人(18623号原审被告):鲜其学。8196号被上诉人(18624号原审被告):朱红。8197号被上诉人(18625号原审被告):张国基。8198号被上诉人(18628号原审被告):唐君华。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永青、鲜其学、朱红、张国基、唐君华劳动合同纠纷五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8622-18625、18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0日,以已与五案被上诉人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各人民币10元,每案减半收取各人民币5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