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8194-8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鲜其学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194-8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訚汉,董事长。8194号被上诉人(18622号原审被告):林永青。8195号被上诉人(18623号原审被告):鲜其学。8196号被上诉人(18624号原审被告):朱红。8197号被上诉人(18625号原审被告):张国基。8198号被上诉人(18628号原审被告):唐君华。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永青、鲜其学、朱红、张国基、唐君华劳动合同纠纷五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8622-18625、18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30日,以已与五案被上诉人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各人民币10元,每案减半收取各人民币5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唐 林 波代理审判员 王 丹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 关注公众号“”